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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3 21:43:5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钱包颜色与财运现就《广州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主要内容、主要变化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结合市教育科研管理实际,市教育局对《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穗教发〔2014〕9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共分为22条,分别明确了对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拨付、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及实施有效期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办法》适用于各类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主要包括了项目预算编制、经费拨付、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各环节。

  (二)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具体资助额度,由市教育局在发布申报通知或立项时明确。

  (四)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账账相符。

  (五)对终止的市教育科研项目,已拨付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送达项目终止通知书后3个月内上缴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的财政经费,未拨付经费的将不予拨付。

  (六)市教育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进行检查和绩效考核。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经费管理的原则由“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改为“以人为本、遵循规律、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和创新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二)将市教育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进行了凝练。突出了“文化引领,形成创新性和技术突破,科研成效明显以及服务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等综合效益指标。”

  (三)将经费开支范围中的直接经费明细进行了部分调整,删除了“实验室改装费”和“协作费”,增加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与“会议费”、“差旅费”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技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社科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

  (五)劳务费的支出范围扩大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六)提高间接费用的比例。科技类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社科类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纳入单位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七)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八)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所有科目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关键词:管理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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