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士比亚的一句台词:“我们这次要尽力避免暴虐,/因为我们已经按照法律的程序公开进行,/有罪无罪,总可以见个分晓。”(《冬天的故事》第三幕第二场)那么,就从现实文献中逃逸到莎翁笔下的法律悲喜剧中去吧,希望会在如此酷热的天气中带来一抹清凉的意味。
布莱迪·科马克、玛莎·C.努斯鲍姆和理查德·斯特瑞尔编著的《莎士比亚与法:学科与职业的对话》(王光林等译,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5年8月)是2009年在芝加哥大学召开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论文集,与会者有法律、文学、哲学学者,也有现任法官,如哲学家斯坦利·卡维尔、法学家玛莎·C.努斯鲍姆、大法官波斯纳、文学评论家斯特瑞尔等。在此之前,2007年在英国华威大学也举办过“莎士比亚与法律”研讨会,次年出版了论文集。毫无疑问,“莎士比亚与法律”是“法律与文学”运动中的关键论域之一。问题是,副标题“学科与职业的对话”的真实内涵是什么?“译者序”引述斯坦利·费什的话说:“副标题‘学科与职业的对话’,其实更加准确。一群优秀的对话专家,以法律和文学为基准,探索了文学文本、法理难题、语言哲学问题、道德的迫切需要、历史的深远、经世致用的危险的十字路口、合法性的权威、种族和性别的深水区。”这段关于“对话”的概括虽然已经涉及比较多维的面向,但还是比较粗疏。应该说,在“法律与文学”这样的表述范式中的“与”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很大的张力,它不仅有交叉学科的意味,同时更有两个学科之间相互交叉的多维度面向与多重结构穿插的意味,其特征是在方法、议题、视野以及文本、修辞、意义等等方面的自由与灵活的交叉碰撞。实际上,“法律与文学”作为一种法学理论的“运动”,除了与法律经济学派分庭抗礼之外,其内部也充满了观点、立场的分歧,再加上“学科”与“职业”的身份角度的差异,在这部著作中都可以看出其间的分歧与争论。从这样的视角看这部著作的各组论文和最后的“圆桌会议”,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对话”的含义:来自各种动机的研究方法、不同的文本解读和各种观点之间的辩难。在这场对“莎士比亚与法”的追问中,学者们以锐利的目光和精湛的分析技巧从多种角度揭示出潜藏在这个论域中的丰富性与复杂性,而其核心主线就是从文学的法律想象延伸到法律的政治想象,从莎士比亚时代延伸到当代,从英国视角延伸到全球视野。
全书分为“如何看待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与文学’”、“莎士比亚的法律知识:成文法和判例法”、“莎士比亚的法律观:正义观”、“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法律、政治和社群”和“圆桌会议”五部分,编者在“序言”中分别对各部分论文的主旨、论题等作出了概述。其中我特别感兴趣的是“拓展了对莎士比亚的研究”的第四部分,在这里,法律从莎士比亚的舞台延伸到我们的当代世界,从法律修辞延伸到政治修辞。凯西·伊登的论文涉及忠诚(loyal)与忠君(royal)这两个词在词源上和概念上与法律的紧密关系,并且引申出关于合法性与天性的讨论。努斯鲍姆作为一位具有历史意识的哲学家和公共知识分子,“聚焦在《朱利叶斯·恺撒》中出现的依法统治的思想,在这部戏里,依法统治与专制君主统治的思想形成对比”(序言)。而她特别感兴趣的是莎士比亚对政体和共和理论中的感情作用的分析,经过对莎士比亚笔下的布鲁图斯与安东尼的解读,她认为这部戏暗示共和价值必然失败,因为他们无法利用感情和情感忠诚的世界;而“依法统治必须找到与强大的感情相连的某种渠道,而这或许更容易为具备家长作风的君王所获取”(序言)。努斯鲍姆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公共政治中关于对共和政体和价值观的“爱”的情感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像布鲁图斯那样爱戴共和制度、自由价值观、抽象的和普遍性的理性,还是应该赞同安东尼所鼓吹的要人民以炽热的感情向统治者表达爱和感恩,以此来维护统治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的强大?这样的问题和表述听起来似乎是离我们很遥远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的问题,但是难道我们对此真的很难理解和无法感受吗?猛然想起“在共和国的旗帜上有我们血染的风采”的熟悉旋律,这不正是布鲁图斯式的爱和信念吗?在莎士比亚作品中的民众多是脑残,无法成为共和主义市民,“这出戏的裁决表明,在人们的心中,法律之爱永远没有强大到可以维护一个稳定的共和国”(317页)。努斯鲍姆敏锐地把这个问题与罗马共和主义者对共和自治基础的反思联系起来,她指出在今天像约翰·罗尔斯和于根·哈贝马斯这些维护自由共和价值的人坚持认为爱国主义应该采取布鲁图斯偏爱的抽象形式,有些人则坚持认为需要把特殊的爱聚焦于民族归属的象征,而她则属于“第三条路”的人:“爱戴抽象的原则和制度就需要审慎的构筑爱国情感,就是要爱戴民族的历史和斗争,在人们看来,这些跟热爱政治自由和公正法治紧密相连。”(318页)她以美国革命建国与印度尼赫鲁作为正面例子,同时还谈到语言上的政治修辞与选择视觉象征的重要性,但是问题在于,根据什么原则、如何“构筑”、谁来书写这要被人民爱戴的“历史和斗争”?
第十四章迪亚娜·P.伍德的《法律、违抗、辩解和宽容:莎士比亚给现代法官的启示》似乎仅从题目上看就是对这些天我读到的那些法律文献的直接回应。作者希望通过莎剧讨论的议题是交织于英美法系之中的严格遵守法律条文和如何在特殊情况下进行通融这两大主题,实质是关于法律的尊严与人性的关怀问题。“在所有的这些戏剧中,莎士比亚的焦点都是法律,尤其是那些法律固有的不公平的问题,或是不公平的实施法律的问题。这些不公平的问题会比我们预期的要频繁,原因很简单,人容易犯错,……法官必须置身事外去想想法律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其他法律是如何关系到臣民的。”(364页)如何才能让法官“置身事外”去思考,甚至何谓“置身事外”,这都是颇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作者相信“正是在这一点上,文学可以帮助到一个认真且有良知的法官……如果你愿意接受文学作品所能提供的见解,那么你就离莎士比亚不远了。”写到这里才想起夹在这部书中的一张书签,上面写着:“一个深通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是一个深通人性的人——莎士比亚就是这样的人。”在所有那些令我感动的法律文献中,的确回响着对“深通人性的人”的强烈呼唤。离莎士比亚有多远,也就是距离“深通人性”有多远,这远不仅仅是对法官这一职业提出的拷问。伍德认为现代法官可以从莎士比亚得到的启发首先是“仁慈可能是抵制不公平的法律的最有效的方式。”呼唤法官的仁慈是因为法律可能会有不公平,强制执行会带来对人性的破坏,她在莎翁之外还举出了冉阿让和沙威警长的故事作为例子。类似的案例很多,“用露西亚的话来说,‘由于裤裆拉链不紧而剥夺一个人的性命,这是多么残忍的事情啊!’”(364页)
最后想起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先生。他早在1955年出版的《正义之源泉:自然法研究》(张薇薇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就以专章讨论过莎士比亚与法律,他说,“莎士比亚既不冀望于人超乎其本性去做什么,亦不赞许那劣等于人性之行。于莎翁言,常人所拥有之尊严根源于其天赋本性……”(126页)。斯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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