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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所211高校拟规追责“问题论文”导师!院系累计超过2篇全体整顿约谈

※发布时间:2020-10-28 5:02: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近日,江南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发布了《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导师需要对所指导学生负起的责任。

  第3条表示:暂停“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导师同类型研究生招生两年,学院对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此外,学校将连续两年抽查该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

  第五条也表示:若学院累计出现两篇或两篇以上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学校对所在学院提出、整顿和约谈,同时减少招生计划,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

  教育部也曾明确:作假行为已被明确将纳入信用记录。自9月22日,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意见》,其中第23点明确提到: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如果说存在“问题论文”的研究生本人是承担行为后果的第一人,那么有关其培养教育责任的第一人,就该是学生所属的导师了。

  自2018年教育部发布文件,明确学生论文作假,导师是第一责任人。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学位授予单位是责任主体,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直至2019年初,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学位抽检办法,加大对“问题论文”的抽查力度。明确要求各省市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抽检工作,并将抽检结果准时提交。教育部对于各高校的处理办法:如果被抽查论文不合格数较多,单位会被教育部进行约谈,进而影响该校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直接挂钩,包括招生计划、优秀研究生、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分配等。

  今年8月26日,针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全文详见文末),除通报了复旦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和厦门大学等3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外。通报还要求:各高校要立即采取行动,全面复核、排查近5年(2015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综上所述,我们能逐步观察到教育部等相关部门对于学术作假行为的重视程度,以及在各高校开展不断强化力度的抽检工作,这都是为了从实际政策中来约束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与此同时,对于导师的责任挂钩,也是寄希望于导师从“轻管理”转移到“重教学”的培养方式上来,作为研究生培育管理真正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研究生教育培养、落实研究生导师责任制、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势在必行。良好的动机和初衷,有助于营造正常的师生关系、清朗的研学、健康的学术氛围,但是在“学校(科研院所)—研究生—导师”这个系统中,对各主体的权责厘定、边界划分和处罚裁量上,一定要慎之又慎。承担研究生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应从人才培养的系统层面统筹谋划、联动教育,防止把“相应责任”泛化理解、片面化认定、极端化执行。

  研究生为何会选择论文造假?究其缘由,绝大部分学生都是为了得以顺利毕业,才做出一时糊涂的行为,然而如果我们将目光放长远来看,这是对学术伦理的主观意识造成的行为,当你在学术道上,成长的不同阶段中会对学术不端行为有着逐步更深层次的见解,当我们了解之后,可以起到一定程度预防此类行为的作用。

  北海道大学真岛俊造 学者就曾发表过自己的见解:他把学术伦理从三个层别进行了分类说明:微观层别(科研工作者个人)的学术伦理,中层(学术职业)学术伦理,宏观层别(研究)的学术伦理。

  微观层别(科研工作者个人)的学术伦理主要是从事学术研究的个人,包括研究生、大学老师等所有科研工作者在从事科研工作时所要遵循的伦理规范,内容涉及、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中层(学术职业)学术伦理主要是从学术职业的角度看待科研时所涉及的伦理规范,比如论文的署名权、组织间的关系、研究组织运营以及研究经费使用等。

  宏观层别(研究)的学术伦理主要是指大的学术的构建,比如公平且透明的研究的建立、有关学术不端问题的应对、学术伦理教育的支援与普及等。(如下表)

  表中的前三个阶段相当于一位科研工作从业者职业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指作为学生接触科研,踏入科研领域,以及拿到博士后以新人身份从事科研相关工作。第二阶段,主要是指发展到副教授或教授阶段,开始指导研究生,以及担任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第三阶段,主要是指处于科研机构的管理层,比如学院院长。

  随着身份、立场的变更,所掌握的学术伦理内容也不相同。比如刚入行时只要掌握一些基本知识就够,而到了管理层,则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务知识,还要有组织和企划学术伦理教育的能力。

  第四阶段主要是指从科研构建的角度的伦理教育,比如大学里的行政管理人员。这样在科研经费的申报和使用方面就能多一层监督,避免。第五阶段则是针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的及对其科研岗位复归的支援。据了解,目前东京大学许多本科学院已经将学术伦理教育纳入课程内。至于其他方面的具体实施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研。

  说到底,预防只是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在于从事学术科研工作的个体本身,也就是每位科研工作者,都能够尊重前人以及自己的科研,守好自己的底线。

  由此可见,研究生作为刚踏入门槛的科研工作者,接触科研的第一机会就是由首位导师提供的,也因此导师的责任不言而喻。在日常学术活动中,如果导师着一丝不苟的态度,也将给学生打好学术伦理教育的基础,从而能够更有效地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木咲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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