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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须对撰写论文不端行为担责

※发布时间:2016-8-4 23:39:2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本报北京9月10日讯记者胡建辉卫生计生委今天就9月1日起施行的《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解读时表示,针对不良社会风气和浮躁心态作祟,导致科研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其组织制订《规范》,以加强卫生计生领域的医学科研诚信行为规范和监管体制建设。

  《规范》明确,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如果未实际参加研究或论文、论著写作,不得在他人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著作中署名。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课题负责人,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对于研究和撰写科研论文中出现的不端行为要承担责任。

  《规范》指出,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规范》强调,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查实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并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等方面的重要影响因素。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实行医学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制度,作为评估、评审科研项目及成果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规范》规定,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标题:导师须对撰写论文不端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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