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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格式合同有什么价值

※发布时间:2018-10-29 7:35:3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在签订合同时,有些是临时边想边写的合同,有些则是固定格式的条款式合同,那么签订格式合同有什么价值,关于签订格式合同价值的法律有哪些呢下面,为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签订格式合同价值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金字旁的女孩名字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公平与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①、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为了大量重复使用而事先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又具有确定性与连续性,他不会因当事人的合同地位,履行能力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修改条款,他为不同条件的人提供了交易的公平机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②、在现代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交涉能力经验以及法律知识层次,拥有的交易信用也同样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能单独订立合同的情形,若容许单独订立合同反而造成不公平情形的出现。

  ③、公用事业领域“大众化”的格式合同为消费者的结构扩展创造了条件。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形成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力量均势抗衡,以提高社会与法律对格式合同的监督力度,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同的公平性。

  现代社会知识爆炸,科技日益发达,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许多新兴交易形式与交换方式不断出现,内容也千变万化,如房屋租赁、信用卡、融资、网络贸易等如雨后春笋般频繁展现于经济生活中,由于法律立法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律的往往落后于社会实践,对于这些交易中当事人的与义务法律并未对此做出。

  新兴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内容来界定合同内容及双方与义务,在些行业已经逐渐形成一种交易习惯,同时在实践中各式各样的纠纷与法律问题也给相关立法提供了一种途径或者称之为立法来源或渊源,笔者个人认为在些行业中出现的此类交易习惯,我们亦可称之为法律的一种渊源。笔者个人观点认为这是格式合同的立法价值。

  市场经济是一种调控的经济,国家的合理干预对于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订性,其中国家专门机关统一制定是其中一种方式,另外国家也可利用行政优势加强审核调控力度,以此顺利对经济进行政策经济控制,这样“国家经济发展通过合同的形式稳定化,计划化,可控化了”。

  唯物辨认为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辨证统一体,我们在论证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之时,我们亦应对其缺陷与不足进行研究与探讨,在日常经济与贸易中,能够趋利弊害,使之服务于经济建设,并健康发展。

  毋庸讳言,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省交易成本增进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具有安全公平等价值,但是他不可避免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1、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了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契约、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益。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它可以将条款给对方当事人从而使对方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的不”。

  2、格式条款是由制定方预先提出,相对人无从参与制定或决定合同内容的过程。虽然从表面看,相对人接受了合同条款,但其背后却是相对人强大垄断企业及其他组织经济的事实。正如一个经济分析家形象尖锐的描述:一个普通者与一个公司的交易无疑是一个者和在一个手持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完成交易。

  其次,在实践中些格式合同不公平不合理规避法律更有甚者出现了“霸王条款”,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利益,造成利益失衡,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问题。“当一个向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团体,能够把握住自己起草的合同条款时,的的确确事实是,它可以地、简单地把关于合同和民事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抛在一边”。

  再者,格式合同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而这往往成为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者的工具。

  

关键词:经济合同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