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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相关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适用相关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18-4-27 16:50:00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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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国家间贸易交往日趋紧密,国际间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有不断增多趋势,法律适用问题日显突出.本文通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现状和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完善提出了.

  根据报道,全球召回门丰田汽车公司虽然在中国召回了RAV4,但截至2010年4月13日,该公司只对浙江省251名车主支付了召回补偿,补偿费用为平均每人300元,而对中国其他省市车主则只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然而,在美国,丰田公司不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而且对亲自驾车返厂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公司还为用户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即使如此,美国运输部仍因为丰田公司未能就汽车油门踏板隐患迅速通知该国而试图对其处以1637.5万美元罚款.为何中美消费者待遇差别如此之大

  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我国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生产者承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是责任.另外,运输者、仓储者也可能产品责任义务主体,但其仅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承担责任,而不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在遭到产品侵权后只能起诉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能起诉运输者或仓储者.同时,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义务主体制在我国境内,如果我国消费者在外国购买了产品而在回国后消费过程中遭受损害,根据这一,外国产品制造者是不须承担责任.这样,对于外国产品在我国造成侵权,其受损害利益很难保障.

  第二,我国损害赔偿威慑力较小,缺乏惩罚性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很窄,而且几乎只了数额较低用于填平补偿性赔偿,这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对我国消费者作用小.现行法律对损害赔偿,对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本起不到惩罚和威慑作用,更不利于我国消费者.

  在确定涉外产品责任案管辖权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我国法律权威,确认我国法院对涉外产品案件管辖权;二是限度地我国消费者权益,便于消费者和使用者对外国生产者和销售者起诉,因此,适当扩展管辖权很有必要.

  在制定涉外产品责任法律时,首先要完善产品范围,将建筑工程、未经加工农产品及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物品、智力和血液都涵盖在内,适时地扩大产品范围.其次,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中要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方式.赔偿金数额大小关系到人损害赔偿要求能否合理满足,同时也是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惩罚,起到威慑作用,对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起到推动作用.

  1972年海牙国际私议制定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加入公约,有利于我国产品质量迅速提高和市场经济机制健全、市场经济推进.因此我国适时加入公约,对于我国以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进步和完善将有很大引导和帮助.

  

关键词:市场经济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