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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黎晓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6-8-18 11:53:5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12民初3023号

  黎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手续费173089.49元及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截止2016年5月20日利息427.17元,滞纳金1917.38元,合计175434.04元;3、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09时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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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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